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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常见问题答疑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62 时间:2023-07-09

印花税虽然不如增值税常见和涉及广泛,但身为会计人员我们也不陌生,印花税就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还有权利许可证等文件所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通过缴纳印花税来履行国家规定的纳税义务。那我们是不是每个月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答案当然是不是了,下面我们具体针对“印花税常见问题答疑”这个问题分析如下,让我们我们一起看看吧!印花税常见问题答疑

1、没有签订合同就不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合同,存在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业务凭证也应计算印花税。

2、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综上,由于印花税尚未立法,所以仍暂按多缴的印花税不得退还或抵用的现行政策口径来执行。

3、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这里要提示大家一点,如果因为结算金额发生变化使得凭证所载价款或报酬增加,又重新补签合同的,纳税人应当补交印花税。

4、公司网上销售货物,签订的电子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5、合同金额暂时无法确定,如何计算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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