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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该如何处理(收藏)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583 时间:2023-07-17

对于“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该怎么处理(收藏)”一直是会计小伙伴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问题有些新手存有疑问,想知道这个问题答案的小伙伴一起来阅读文章吧,希望各位小伙伴可以把会计知识基础打牢固。不同税种下视同销售该怎么处理(收藏)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是“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一)视同销售货物情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计税依据

1.若属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受托方同类价格的,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发生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按下列顺序确定价格: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均为不含增值税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

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二)计税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六.资源税

(一)资源税视同销售情形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计税依据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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