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货物并提供劳务如何征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03 时间: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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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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