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43 时间:2023-07-26
现在社会大力发展开发建筑施工,相信大家很多人都会对于工程比较熟悉,关于“建筑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的内容的处理,是需要各位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全面掌握的,那么对于“建筑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的会计分录大家知道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解下!感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3.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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