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项目有哪些申报义务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30 时间:2023-07-15
每个企业都需要会计,有些新手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尤其时有些科目的计提这块,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又不知道如何下手,比如“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项目有什么申报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好了相关会计分录以及处理方法来帮助大家理解,感兴趣的可以继续阅读。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项目有什么申报义务
1、非应税项目不用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须申报,即使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2、应税项目(包括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皆须纳入增值税申报。
案例
甲公司(一般纳税人)2018年7月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销售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1000万元,其中转让技术收入100万元,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20万元,销售一般货物680万元,出口货物200万元。
解析:
(一)政府补助属于非应税项目;不计算增值税,甲公司应当出具收款凭证等票据,不用申报增值税(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无论是否纳税)。
(二)销售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当开具发票,并纳入增值税纳税申报。包括:
1、转让技术收入100万元
此属于免税项目,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此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征税项目900万元,其中: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租金收入20万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计税项目
①增内销售一般货物68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6%;依法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②出口货物200万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销项税额计算为零,进项税额依法抵扣(当然具体操作上依照“出口退税”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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