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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74 时间: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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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主要职能包括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关于财政部经常会宣布一些规章内容等,今天我们关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有关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这个公告,很多伙伴不是很了解,没关系,小编来为大家好好介绍一下,以下文章感兴趣的小伙伴,赶紧进来看看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有关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相关税收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货物,已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申报进口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符合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货物,进口收货人应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证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运,海关凭其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上述手续。

六、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上述文章就是小编整理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有关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怎么做,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了。供大家参考。好了,还有其他会计问题的,欢迎咨询在线答疑老师,相信专业老师讲解后大家会牢牢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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