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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税法上怎么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424 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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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补缴的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海关稽查补缴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口设备补缴的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详细的分录都在上文说明了“海关稽查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税法上怎么处理”已经了解了,那么关于“海关稽查补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税法上怎么处理”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还有不懂得,可以点击上方答疑老师,如果各位学员们还想继续学习更多的会计问题的话,不妨直接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电话,在线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我们将马上为你们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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