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在汇算清缴中一定要填报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26 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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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汇算清缴税法上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取得股息红利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被投资对象为上市公司,须持有股票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转让持有的股权可以取得股权溢价收益(如以低于投资成本价格转让股权会产生投资损失),即股权处置收益(或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
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企业后期转让股权时会存在税会差异。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增加而增加;随着随着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而减少。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存在税会差异。
!。128062945>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不论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存在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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