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提的工会经费一定要调整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025 时间: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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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计提工会经费按与计提数对比做调整,计提数是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
1.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
2.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工资总额的2%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凡不能提供《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根据2001年7月2日穗地税发[2001]163号规定:(地税适用)
(一)纳税人按提取的工资薪金计提“三费”,如在年终纳税申报时,由于全年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数少于提取数,而调整减少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其相应多计提的“三费”,应作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处理。
(二)当纳税人使用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时,可相应多计提的“三费”,并随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的工资薪金一起,通过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同时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凡不能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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