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送积分?会计不能不会算的商家套路!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20519 时间:2019-11-08
双11就快到,自从2009年淘宝网开展双11活动以来,商家在双11的销售额年年攀升。从11月份开始,商家的活动广告就不停地在各种场合下向消费者席卷而来,活动内容越来越花样百出,让人应接不暇。商家的活动越多,对于消费者而言,得到的实惠就越多。
作为企业的财务人员,尤其是电商企业的财务人员,企业花样百出的赠送活动,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其实,这些活动中的大多数都是折后销售,折扣额不包含在销售额中,因此这部分折扣额不征税,企业财务只要按照折后金额来确定收入就可以了。我们今天来说说电商企业为了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而采用的赠送积分促销方式,他的会计处理又是怎样的呢?
一、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九条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我们用例子来说明该种业务的会计处理
例:甲网店销售了含税价113元的货物,成本为75元,赠送了客户100积分,积分的价值为5元,可兑换一包抽纸,成本为3元。会计处理。
1、销售收入确定时,同时确定递延收益,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13
贷:递延收益(计算积分相当的金额) 5
主营业务收入 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金应含递延收益部分)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发出商品 75
2、积分兑换时间已到,客户兑换积分,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
贷:发出商品 3
3、积分兑换时间已到,客户不兑换积分,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5
贷:营业外收入 5
二、会计准则与税务法律之间的矛盾
电商企业按照以上会计准则处理含有积分的销售业务时,在现行金三税务软件的监测下会有一定的税务风险,其风险主要体现在税务报表与财务报表在主营业务收入上的不一致。
企业在销售时,全额计提增值税,因此在纳税申报表上,销售收入是含有递延收益部分的全部销售金额,财务报表上递延收益作为后期收入,不包含在当期收入之中,因此,二者之间的差异在金三系统的比对下,可能会引起税务稽查风险。
三、克服两者之间的矛盾,企业财务如何做好含有积分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财务来说,税法通常是凌驾于会计之上的,为了保证企业的合法经营,财务工作通常需要将税务的要求放在前面,因此在含有积分兑换的销售时,企业财务的会计处理,一般是在销售时全额做营业收入,使财务报表保持与税表的一致性,当积分兑换业务产生时,兑换的一部分金额我们充当兑换当期的销售折扣。
按上例,
1、销售收入确定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
贷:发出商品 75
2、客户兑换积分时,企业财务做当期销售折扣,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客户不兑换积分时,企业财务不做相关会计处理,只需要做好备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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