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资源税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073 时间:2024-04-16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我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 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于其销售或自用时一次性课征 | |
征税范围 | 能源矿产 | 人造石油不征税(成品油征消费税)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税 |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层气免税 | ||
金属矿产 |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 | |
非金属矿 | 矿物类、岩石类、宝玉类 | |
水气矿产 | 包括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矿泉水 | |
盐类 | 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视同销售缴税;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 | ||
税率 | 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 | |
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采用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其他均采用比例税率 | ||
应纳税额计算 | 从价计税 |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 | 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或天然卤水 | |
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 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 ||
外购应税产品的扣减 | ①外购原矿+自采原矿=原矿销售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 | |
②外购选矿产品+自产选矿产品=选矿产品销售金额(数量)-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 额或者购进数量 | ||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选矿产品销售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 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 ||
税收优惠 | 免征 |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 ||
减征 |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 | |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 | ||
稠油、高凝油:减征40% | ||
从衰竭期矿石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 | ||
2022.1.1-2024.12.31,根据实际情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
2014.12.1-2027.12.31,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50%(24年修改) | ||
省、自治区、 直辖市可决定 免征或减征 |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 |
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 ||
减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数量,不予免税或减税 | ||
征收管理 | 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 | 销售应税产品: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
自用应税产品: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
纳税地点 | 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盐的生产地 | |
纳税期限 | 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 缴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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