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475 时间:2024-04-15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实际使用人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 ||
征税范围 |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 |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 | ||
应纳税额计算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土地面积确定:测定的土地面积→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 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 |
税收优惠 |
免税 | 非营利性机构自用的土地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5-10年 |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照章缴纳) | ||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 | ||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 ||
盐滩、矿井用地免税;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税 | ||
火电厂区围墙内用地征税,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税;围墙外其他用地纳税 | ||
2022.1.1-2024.12.3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 ||
2019.1.1至2027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土地免征;对供热 企业其他土地,征收(24年修改) | ||
2020.1.1至2027.12.31,对物流企业自有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税(24年修改) | ||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 |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 | ||
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 | ||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
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
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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