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转换都涉及到哪些问题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061 时间:2024-02-01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要变更,则是因为变更后的计量模式能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来说,只有一种转换模式,就是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计量。计量模式的转换视为会计政策变更。
除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能够提供更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还要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进行转换。
二、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按照变更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变更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变更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案例1】甲公司有一用于出租的写字楼,一直采用成本模式进行计量。2019年1月1日,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成熟,满足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决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转换日,该写字楼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该写字楼是甲公司3年前取得,原价200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0,预计使用年限20年,已计提折旧300万元。2019年7月1日,该写字楼发生公允价值变动200万元。(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20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300
贷:投资性房地产2000
盈余公积3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0
7月1日: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2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
三、涉税处理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会计上不需计提折旧,只需对公允价值变动做出处理即可。但在税法上并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这就导致了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形成递延所得税。
【案例2】承接上例,假设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使用税率为25%。则在装换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300=17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00-1700=3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借:盈余公积7.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
7月1日
账面价值=2000+200=2200(万元),计税基础=1700-2000÷20÷12×6=165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200-1650=55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50×25%=137.5(万元)。(会计分录以“万元”为单位)
借:应交税费1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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