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非居民支付劳务费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38 时间:2024-04-02
境内的居民企业在发生此类业务时,是否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实务中又应如何操作,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本期华政小编就结合现行政策,以甲公司(境内设立的居民企业)的实际业务为例做简要分析。
一、实务举例
甲公司为提高员工对进口设备的操作技能,聘请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培训,乙公司派工程师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二、案例解析一、乙公司承担纳税义务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居民企业来说,判断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即以劳务发生地确定收入来源地确认。同时,凡判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应按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乙公司派工程师来华对甲公司员工进行培训,培训服务发生地在我国境内,故乙公司取得相应收入的来源地为中国境内。所以应确认为有源于境内的所得,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乙公司派工程师入境为甲公司员工提供培训,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故应缴纳增值税。
三、甲公司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境外企业(非居民企业),有源于境内的收入或所得,均应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支付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乙公司从甲公司取得的培训收入,甲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预提所得税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时,按税费的承担方不同,代扣代缴的税费金额也不相同。此案例中如果税费由非居民企业乙公司承担,则确认收入额=合同金额/(1+6%);如果税费由境内企业甲公司承担,则需要按各项税费的适用税率,还原计算出应税收入额,收入额=合同金额/(1-10%-6%*附加税率)。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税费承担方式,计算应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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