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上月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947 时间:2023-08-31
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写,但是却不知道出售上月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千万不要以为这两个问题大同小异差不多,其实完全是两个问题,不懂的小伙伴下面跟着一起学习了解一下吧。
出售上月处置固定资产的分录怎么写
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其核算有4个步骤:
(1)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反映清理收入
借: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反映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
(4)结转清理的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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