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支出中什么项目是调增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627 时间: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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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调增项目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对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滞纳金、超出限额的捐赠支出、罚款、罚金”等内容需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调增项目限额扣除:
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税法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5、补充医疗保险,税后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为按照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除了满足第6条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债资比(债务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值)的要求(2:1或5:1);
8、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较小者;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准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
1、会计准则规定不做视同销售,但是税法规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要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收入调增,成本调减;
税法不得扣除项目: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税法不准予扣除;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4、直接捐赠的支出(除另有规定),捐赠需要经过被认可的的公益性捐赠机构,才可以在不超过限额内享受扣除;
5、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非个人代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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