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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及补办流程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895 时间: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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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及补办流程是怎样的呢,很多小伙伴对这方面不是特别理解,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以下文章,你准备好了吗?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多久为期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二、对于各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等五地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6]188号)第四条中规定“核销日期”超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180天(远期结汇除外)调整为210天。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六条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调整为210天内。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中规定,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调整为210天内。

五、现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可通过修改系统设置参数的方式调整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对审时限,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自行调整。

出口收汇核销单如何补办?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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