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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倒计时:听说你资产损失表还不会填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77 时间:202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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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倒计时:听说你资产损失表还不会填

一、资产损失扣除原则

1、“资产”的范围

资产损失所指“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损失”的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损失”,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3、损失的“确认年度”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当年未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申报年度扣除。

注意: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确认的前提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4、损失的扣除及收回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资料损失留存备查资料调整

1、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3、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2018年第15号公告出台后,不再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但仍需按原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三、资产损失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财税〔2016〕36号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财会〔2016〕22号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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