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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属不属于行政处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72 时间: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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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

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于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在资本市场项目中,企业的合法合规性特别是企业是否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是各中介机构核查披露以及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之一。企业在日常经营运作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被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求缴纳罚款或滞纳金,而其中以税收滞纳金最为常见。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停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其中并未包含“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第十四条规定,可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了“征税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加收滞纳金”被列入“征税行为”中,而“罚款”被列入“行政处罚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五)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综上所述,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视为税款征收。

税收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有什么区别

1.从目的上来说,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惩戒,而加收税款滞纳金的目的则在于促使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人迅速履行纳税义务,它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履行已经明确的纳税义务为前提。

2.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引起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加收税款滞纳金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警戒措施,对超过法定期限不缴科的纳税人,应当迟缴一天就加收一天的滞纳金,直至缴税为止,以此来防止不定期履行纳税义务。

而税务行政处罚以税务违法人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它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加收税款滞纳金范围更广,措摊更严,不仅只限于金钱给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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