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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的哪些保险费可不可以扣除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18 时间:2023-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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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企业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根据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情况填写相应的申报表,对一些纳税与会计的收入费用差异进行及时的调整,从而保证企业的税收状况良好,那么大家知道在这期间汇算清缴账上应该怎么做吗,下面就“汇算清缴的哪些保险费可不可以扣除

汇算清缴的保险费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保险费是指哪些?

答:一般指的是社保,以及商业保险。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费;

不是指社会养老保险费。

哪些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个问题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汇算清缴的哪些保险费可不可以扣除

汇算清缴的保险费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保险费是指哪些?

答:一般指的是社保,以及商业保险。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保险费是指企业财产保险费;

不是指社会养老保险费。

哪些保险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保险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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