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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汇核销,收汇核销的处理怎么做?

来源:牛账网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9719 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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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什么是收汇核销,收汇核销的处理怎么做?知道了什么是结汇,那什么是收汇核销大家知道吗?收汇核销的处理怎么做大家知道吗?不知道的没关系,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分析解答。


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1.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出口收汇核销工作中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以下简称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办理,核销员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各地外汇局自行制定 。


3.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4.出口单位初次申领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知识 。



5.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有效。出口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并且继续按照规定完成已出口业务的核销手续。


6.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前

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


7.出口单位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附商业发票及报关单,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对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以自寄单据方式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的批准件 。


8.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9.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

(4)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

(7)核销单编号;

(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


10.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其他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


11.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后,应当在核销单的出口退税专用联上签注净收汇额、币种、日期,并加盖"已核销章"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 。


12.核销单的遗失和补办。

(1)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担),并作如下处理:

A.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B.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先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C.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2)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3)出口单位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补办。外汇局核实同意后,可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后,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批准件,银行凭该批准件为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补办的出收汇核销专用联上注明"补办"字样 。


13.出口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从领单之日起4个月内未向外汇局送交核销单存根的;

(2)未经外汇局批准,即期出口项下,超过报关日180天内未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远期出口项下,超过在外汇局备案的预计收款日收汇或者收汇后30天内未核销的;

(3)出口收汇核销差额超过成交总价10%且无正当理由的;

(4)遗失核销单后,自遗失之日起15天内未向外汇局挂失的;

(5)未用的核销单,自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未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6)多次丢失核销单、情节严重的;

(7)因关、停、并、转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未按时将全部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的。


以上就是小编有关什么是收汇核销,收汇核销的处理怎么做?给出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会计类的相关知识的,敬请关注牛账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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