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79 时间:2023-08-14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是作为一名财务人员必须要知道的内容,但是仍有很多小伙伴并不是很清楚。所以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会计分录怎么写”这一部分的内容,现在暂时还没完全掌握的小伙伴快花一些时间记住吧!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会计怎样分录需要根据捐赠的方式而确定,产品捐赠还是现金捐赠
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只要符合视同销售条件,增值税上不管企业账务处理是按销售处理还是直接按成本结
转,均要求按公允价值(你单位产品售价)计提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成本价计提销项税额。
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l0]56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商品用于礼品赠送(即随主商品附赠),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票上正确体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均不需要视同销售,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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