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涉税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79 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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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税务处理(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有: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A、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二、销售旧货的涉税处理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销售旧货的,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1%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
特殊情况:二手车经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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