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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866 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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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供应链管理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主要约定条款如下:

1.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内容代B公司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并以自己或者B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进口合同。

2.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代B公司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B公司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境外部分,由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C负责实施。当C公司在境外垫付货款给B公司指定的供货方时,B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当次委托进口业务,否则B公司同意向A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损失。

4.A供应链管理公司向B公司收取进口综合服务费,为进口货物总价款的0.6%。

5.A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灭失风险,但不承担货物本身的质量风险。

分析与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在进行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具体判断时,企业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上述案例背景表明,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B公司指令签订进口合同,提供的主要服务是为B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和代付货款,既不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也没有定价权,且收取的对价是佣金形式,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A供应链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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