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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分录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837 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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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人问关于“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分录处理”的问题。很多初学者会有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分录处理”的内容。和大家分享。

附追索权的情况下,贴现时现在新准则的处理是当作向银行借款:

1、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

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

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②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

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追索权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1]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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