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163 时间:2023-08-11
小编在此要考考同学们,“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处理”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来介绍一下“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处理”怎么写,想要了解的同学快一起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利息股息红利个税会计分录先做分配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再做: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税=(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为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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