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牛账网 作者:赵丽老师 阅读人数:11286 时间:2023-04-22
一、在收付现金时一定要与当事人当面对清金额,最好与第三人核对后再进行收付进账。
二、对需要报销的发票,抬头与本单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符、涂改发票、发票上无收款单位章或收款人章、发票与支票入账方不符者,均不能接受发票,待补办手续后再报核。
三、报销单据需先签字、后付款;收款单据先交款、后盖章;付款单据要盖付讫章。
四、付款单据如由他人代领,应签代领人名字,而不得签被代领人名字;代领人不是本单位的职工,要注明与被带领人关系及其联系地址。
五、营业外收入,要以经办单位交款单位为依据,收款后开出财务收据。
六、要注意加强对支票、发票和收据的保管。领用支票要设立备查登记簿,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签后,由领用人签章。领用现金支票要在存根联上签字,以防正副联金额不符。
支票存根联上要逐项写明金额、用途、领用人,并在备查簿上注明空白支票和支票限额。支票作废后要按顺序装订在凭证中。
发票和收据作废后要退回来,先作废后重开,如果是销货发票退回红冲,应该先由仓库部门验货入库后再进行退款。
如果对方丢失发票和收据,要根据对方财务部门开出该款尚未报销的证明才能补办单据,并在证明单上注明原开发票或单据的时间、金额、号码等内容,同时注明“原开单据作废”字样。
七、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要首先复核凭证、支票存根、附件是否一致,然后按付出支票号码顺序排列,以便查对。摘要栏应注明经办人、收款单位及支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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