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认证账务处理是什么?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029 时间:2022-03-03
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时,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相关账务处理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认证如何做账?
1、企业取得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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