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但确认收货周期长,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上述条件都已满足,那么即使确认收货周期长,也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若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但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且安装程序比较复杂,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就应在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
发出商品但确认收货周期长,应根据不同情况判断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上述条件都已满足,那么即使确认收货周期长,也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若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就应确认收入。但如果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且安装程序比较复杂,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那么就应在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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