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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国内生产企业A与香港公司B签订合同,A将产品出口到B指定的国外客...

国内生产企业A与香港公司B签订合同,A将产品出口到B指定的国外客户C,A开票给B,B付款给A,请问这种收汇方式是?报关单上的境外收货人与贸易国怎么写,这种收汇方式属于直接收汇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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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老师
小智老师 回答于05月25日
金牌答疑老师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这种收汇方式属于转口贸易或中间商贸易。在这种模式下,香港公司B作为中间商,从国内生产企业A采购货物,再转售给国外客户C。以下是针对你问题的详细解答: ### 收汇方式 - 性质:这种模式属于转口贸易,即货物通过香港公司B转售给国外客户C,而非直接由A销售给C。 - 收汇路径:国外客户C将货款支付给香港公司B,B再支付给国内企业A。这种模式符合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但需注意香港公司B的离岸账户是否合规,以及资金流转是否具备真实贸易背景。 ### 报关单填写 1. 境外收货人: - 应填写香港公司B,因为A直接向B交货,且提单上的收货人为B(即使B后续将提单背书转让给C)。 - 若报关时直接填写国外客户C,则属于“借单出口”或“虚假报关”,涉嫌违规。 2. 贸易国: - 应填写中国香港,因为货物实际从中国内地出口到香港,再由香港转售至国外。 - 若直接填写最终目的国(如C所在国),会导致报关信息与实际物流不符,可能引发海关稽查或退税问题。 ### 是否属于直接收汇? - 不属于直接收汇。 - 直接收汇的定义是:国内企业直接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发货并收汇,不通过第三方中转。 - 本案中,A的合同相对方是香港公司B,而非国外客户C,且货款需经B中转,因此属于间接收汇。 ### 注意事项(合规性) 1. 资金流与单据一致性: - 香港公司B需保留与A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与C的销售合同,以证明交易真实性。 - 若B仅作为“通道”收汇,未实际参与交易,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贸易,导致外汇管制风险。 2. 报关与税务合规: - 报关单需如实反映交易链条(A→B→C),避免“高报低出”或“低报高出”引发的价格争议。 - 国内企业A需按内销处理与B的交易,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B需按转口贸易处理出口至C的环节。 建议在实际业务中咨询专业报关行或外汇管理局,确保交易链条清晰、单证完备,避免因“货款分离”或“单据不实”引发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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