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来源:牛账网 作者:樱桃子老师 阅读人数:10589 时间:2025-06-27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分类
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被划分为九大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稿酬所得两个与本文讨论内容密切相关的项目。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稿酬所得则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对于个人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究竟应该按照哪一种项目计税,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对税法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准确理解,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二、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要正确判断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所得的性质,首先需要明确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本质区别。稿酬所得的核心特征是"创作性劳动成果的报酬",强调的是智力创作活动的独立成果。而工资薪金所得则是基于雇佣关系,为雇主提供一般性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二者在计税方式上也存在明显差异
稿酬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享受减按70%计算的优惠,同时在预扣预缴环节税率相对较低;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不享受任何扣除比例优惠。因此,正确区分二者对纳税人税负影响重大。
三、本单位报刊发表作品的税务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所得的性质判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作品创作与职务关系如果作品的创作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属于职务作品,则相关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反之,如果纯属个人创作,与职务无关,则应作为稿酬所得计税。
2. 发表行为的强制性如果发表作品是单位要求的职责范围内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所得应视为工资薪金;如果是个人自愿投稿并被采纳发表,则可视为稿酬所得。
3. 报酬支付方式固定、定期的报酬通常视为工资薪金;一次性、按篇计酬的支付更符合稿酬特征。
在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会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来判断所得性质,而非仅依据发表载体是否为"本单位"报刊这一单一标准。
四、不同情形下的具体税务处理
情形一明确职务作品
记者、编辑等岗位员工按照单位安排采写并发表的新闻报道、评论文章等,属于典型的履行职务行为,相关所得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这种情况下,即使作品发表在内部报刊上,也不能享受稿酬所得的税收优惠。
情形二非职务自愿投稿
科研机构的研究员在单位学术期刊上自愿投稿发表专业论文,或者企业员工在工作之余创作文学作品发表在单位内部刊物上,这类与本职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创作所得,原则上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税,享受减按70%计算的优惠。
情形三模糊地带作品的判定
对于介于二者之间的情形,如部门主管应单位要求撰写管理类文章发表在内部刊物上,这类作品既包含职务成分又有一定的创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与单位财务部门及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稳妥的做法是事先明确写作性质及报酬属性,在支付时做好分类处理。
五、税务筹划的合规建议
1. 明确约定性质单位与员工可就内部发表作品的报酬性质提前约定,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税务处理的依据。
2. 分开核算支付对于确属个人创作的作品,建议通过稿费形式单独支付,与工资薪金分开发放,保留完整的创作背景说明材料备查。
3. 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符合稿酬所得条件的,应确保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避免被误征为工资薪金所得。
4. 注意临界点管理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转换可能影响全年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需做好整体税负测算。
六、结语
正确处理在本单位报刊上发表作品所得的个税问题,既关系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影响税收征管的规范性。纳税人应当根据作品创作的实际背景和性质,结合税法规定,做出准确判断。当遇到难以界定的情形时,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求证,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税务风险。同时,单位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也应加强对这类特殊所得的税务管理,确保代扣代缴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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