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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3114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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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属于比较基础的会计知识内容了,,其中企业在进行发展的时候也是会涉及到相关的内容,其中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实操处理的时候也是需要对其中的业务内容以及区别等全面的进行了解,因此小编今天也主要的为大家整理分析了关于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的知识内容了。

1、调拨存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调出方。

借:内部往来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内部往来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按理说这个动作不应该征税。但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两个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

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才征税,就会导致货物移出地政府少了增值税收入,而货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

基于这种原因,税法明确了:对不在同一县(市)的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销售征税。由于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移送货物相同金额税额一进一出,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有关“总分公司之间的存货调拨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的解答,上述内容是否对你有所帮助呢,若是你还有哪里不懂的地方可以免费咨询在线一对一答疑老师哦,老师会耐心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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