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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民办非企业,第四季度含税收入合计30万元(其中普票10万、专票20万),适用税率1%。我们来逐项分析:
一、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和附加税?✅ 需要缴纳,但有减免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的; 若当季增值税为0(因享受免征),则附加税费也相应为0,无需缴纳。👉 关键点: 您的季度销售额是30万元,刚好在免征范围内 →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 附加税也为0,不需要计提和缴纳。
二、会计分录问题分析 ❌ 第一张表:“减免附加税”借方冲减应交税费,贷记“其他收入_税费减免”这是错误处理!
这种做法是将本就不该发生的税费做“冲销”,属于提前确认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 正确做法:不计提、不冲销,直接按免征处理。 ❌ 第二张表:“计提附加税”借方计入成本,贷方挂“应交税费”这更是严重错误!
因为增值税已免征,没有实际税负,不能计提附加税; 按照“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原则,无增值税即无附加税。 ✅ 正确处理方式如下: 1. 增值税申报 季度不含税收入 = 30万 ÷ (1+1%) ≈ 297,029.70 元 应纳增值税 = 297,029.70 × 1% = 2,970.30 元 但由于季度销售额 ≤ 30万元,免征增值税 → 实际缴税为 0 2. 附加税处理 城建税 = 0 × 税率 = 0 教育费附加 = 0 地方教育附加 = 0→ 无需计提,也不需申报
✅ 正确会计分录(仅确认收入)| 摘要 | 会计科目 | 借方金额 | 贷方金额 | |------|-----------|----------|----------| | 收到款项 | 银行存款 | 300,000.00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 297,029.70 | | |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 | | 2,970.30 |
注:由于享受免征,后续无需做附加税计提或缴纳。
✅ 总结 不需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因为增值税免征。 原会计记录错误:不应计提附加税,也不应做“减免冲销”。 正确做法:只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不计提附加税。如需补正账务,应删除第二张表中的附加税计提分录,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