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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第四季度银行收款总计30万元,普票价税合计10万元、专票价...

老师,第四季度银行收款总计30万元,普票价税合计10万元、专票价税合计20万元(专票税额1980.2元),民非企业,小规模,税率1%,那城建税和附加税还需要交吗?这个会计记得是不是不对啊?正确的全套分录是什么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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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民办非企业,第四季度含税收入合计30万元(其中普票10万、专票20万),适用税率1%。我们来逐项分析:

一、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和附加税?

✅ 需要缴纳,但有减免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的; 若当季增值税为0(因享受免征),则附加税费也相应为0,无需缴纳。

👉 关键点: 您的季度销售额是30万元,刚好在免征范围内 → 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 → 附加税也为0,不需要计提和缴纳。

二、会计分录问题分析 ❌ 第一张表:“减免附加税”借方冲减应交税费,贷记“其他收入_税费减免”

这是错误处理!

这种做法是将本就不该发生的税费做“冲销”,属于提前确认收益,不符合会计准则。 正确做法:不计提、不冲销,直接按免征处理。 ❌ 第二张表:“计提附加税”借方计入成本,贷方挂“应交税费”

这更是严重错误!

因为增值税已免征,没有实际税负,不能计提附加税; 按照“以增值税为计税基础”的原则,无增值税即无附加税。 ✅ 正确处理方式如下: 1. 增值税申报 季度不含税收入 = 30万 ÷ (1+1%) ≈ 297,029.70 元 应纳增值税 = 297,029.70 × 1% = 2,970.30 元 但由于季度销售额 ≤ 30万元,免征增值税 → 实际缴税为 0 2. 附加税处理 城建税 = 0 × 税率 = 0 教育费附加 = 0 地方教育附加 = 0

→ 无需计提,也不需申报

✅ 正确会计分录(仅确认收入)

| 摘要 | 会计科目 | 借方金额 | 贷方金额 | |------|-----------|----------|----------| | 收到款项 | 银行存款 | 300,000.00 | | | | 主营业务收入 | | 297,029.70 | | |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 | | 2,970.30 |

注:由于享受免征,后续无需做附加税计提或缴纳。

✅ 总结 不需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因为增值税免征。 原会计记录错误:不应计提附加税,也不应做“减免冲销”。 正确做法:只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不计提附加税。

如需补正账务,应删除第二张表中的附加税计提分录,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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