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规则: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现实交付)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物权对抗规则:(1)一般动产:看占有;(2)特殊动产:看登记(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提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主要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转让动产所有权和设立动产质权两种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规定
(3)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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