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税务师 >税法一

税法一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如何确定?

土地增值税收入额如何确定?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0年07月04日
回答 1
全额开具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果纳税人已经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则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时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的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关于自用房地产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7号)第三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的商品房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时,既不用确认销售收入,也不用确认对本的成本和费用。

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金额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200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本准则。”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如果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那么,必须按取得收入时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外币的折算

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本票、汇票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都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应当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拆迁安置房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因此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并按照上述的规定确认收入。

税务师备考之旅已经开始,希望同学们努力学习。如果有什么不了解或者想要知道更多关于税务师的内容,敬请关注牛账网税务师栏目。

更多
0
讨论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获取验证码
热门问答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