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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之前有问过一个问题说:债务人A破产,欠债权人C100万,C...
老师,我之前有问过一个问题说:债务人A破产,欠债权人C100万,C向债务人A申报全部债权100万后获赔30万,之后又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70万,那这种情况下保证人B还能A追偿吗?
当时老师的回答是保证人B还可以向债务人A申报70万债权,但是课件里说债权人C已经向债务人A申报了100万债权(虽然只获赔30万),剩余由保证人承担70万补充责任后,保证人就失去了对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权利。这两种说法明显矛盾啊!能解释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