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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章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章节,对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账面调公允时,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表项目代替,而在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章节,又可以直接用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编制调整分录,是不是矛盾了?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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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与内部交易调整分录差异解析 两者并不矛盾,核心差异在于调整对象和目的不同,导致对“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的处理方式有别: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账面调公允的处理 - 调整目的:将子公司个别报表中按账面价值计量的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调整为合并日的公允价值,以反映购买方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 - 为何用报表项目代替: 子公司个别报表中“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是基于原账面价值计提的,在合并层面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重新确定资产价值,原累计折旧/摊销需全额冲销(视为“清零”),再按公允价值重新计算折旧/摊销。此时调整分录的核心是调整资产账面与公允的差额,因此直接通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报表项目(扣除原累计折旧/摊销后的净额调整)处理,简化了对原累计折旧/摊销的单独冲销步骤。 二、内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易的合并处理 - 调整目的:消除集团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于未实现损益计提的折旧/摊销差异。 ​ - 为何直接用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内部交易中,交易双方已基于交易价格(可能包含未实现损益)计提折旧/摊销,合并层面需针对“多提或少提”的部分进行调整。此时“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是直接的调整对象(需冲销或补提因未实现损益导致的差异),因此需单独使用该科目编制分录。 总结 两者的处理逻辑一致,均遵循合并报表的调整原则:前者是对资产基础价值的重估(需消除原折旧/摊销影响),后者是对内部交易损益及后续影响的消除(需针对差异折旧/摊销调整),因调整场景不同导致科目使用方式有别,不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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