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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自2021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23年7月8日向法院...

甲公司自2021年开始出现亏损,经营每况愈下。2023年7月8日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于7月12日受理此案,为了有效防止损失扩大,维护债权人利益,人民法院当日决定先成立管理人接管甲公司。2023年8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此时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9687.5万元,全部债务为27134.6万元(不含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300万元,应交税金410.5万元。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50万元。 该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债权总额(贷款额及利息)共计4896.2万元,甲公司以一座办公楼和一处库房作抵押,两处房产实际拍卖价值为3500万元。 甲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3个月内,有债权人向法院提供材料证明: ①甲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23年1月12日向乙公司王经理支付了一笔本应于8月12日到期的货款,数额为85万元; ②甲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丙公司支付货款96万元,这批货款的到期日为2023年9月10日; ③甲公司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2023年3月18日判决生效,要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50万元,甲公司在丁公司未自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动放弃对其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实际获得318.35万元,即[6187.5万元-25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最终建设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3500+318.35=3818.35万。 这个公式没看懂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07月14日
回答 1
即[6187.5万元-250万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27134.6万元(负债总额)-35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00万元(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410.5万元(应交税金)]×1396.2万元(建设银行的破产债权)=318.35万元-----这个是破产债权分配的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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