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每季度没超30万的小微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1. 销售收入实现时,应计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冲减之前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这样,企业的会计分录就完成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这并不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仍然需要在会计分录中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每季度没超30万的小微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1. 销售收入实现时,应计入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同时确认销售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在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冲减之前确认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这样,企业的会计分录就完成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这并不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的确认,企业仍然需要在会计分录中确认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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