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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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10日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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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若购入他人全新设备转售,属正常购销业务,按3%征收率全额纳税;如取得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只有销售自用过的设备才可能适用1%简易计税。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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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全新固定资产不享受减按1%政策,必须按3%全额计税。只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时,才可适用1%征收率。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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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您理解得很对,但关键点在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科目允许出现借方余额,它代表的是“应缴税额的减少”,即实际享受了减免。
以您的例子说明:
### 1. 分录如下:
- 销售免税产品50万元(含税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00
- 确认增值税减免(按3%计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 15,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5,000.00
> ✅ 此时,“应交税费”借方余额为 -15,000(即负数),表示应缴税款减少了15,000元。
> ✅ “营业外收入”贷方增加15,000,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即可。
---
### 2. 为什么能平?——关键在“负债类科目可有借方余额”
- “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在贷方。
- 当发生减免税、退税或预缴多缴时,可以出现借方余额,这表示企业“少缴”或“不缴”税款。
- 在小规模纳税人中,免税业务直接冲减应交增值税,产生借方余额是合规的,无需再做其他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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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期末如何处理?
- “营业外收入”:月末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 15,000
贷:本年利润 15,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需要额外结转!
它的借方余额(-15,000)就是最终状态,反映的是“该笔销售免征增值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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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
| 科目 | 金额 | 说明 |
|------|------|------|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15,000 | 允许存在借方余额,代表实际免征税款 |
| 营业外收入 | +15,000 | 作为“税收优惠收益”计入利润表 |
| 主营业务收入 | +500,000 | 销售收入全额入账 |
📌 所以:不用“平掉”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它本身就代表了免税的会计结果,系统会自动识别,申报也无需调整。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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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完整分录如下:
1. 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50万;
2. 处理免税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万(=50万×3%),贷营业外收入1.5万。
月末结转营业外收入至本年利润即可,应交税费科目已通过实际发生额冲平,无需额外操作。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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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免税业务发生时,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冲减负债),贷记“营业外收入”;期末将“营业外收入”全额转入“本年利润”,该科目自然平账,无需额外结转应交税费。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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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21日
应填 账套数据 1,208,353.68 元。
理由如下:
- 个税系统金额(1,000,790.85)是已申报的预扣税款对应工资额,可能因跨月、补报、系统延迟等原因未完整体现;
- 账套数据是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真实、完整,符合会计准则;
- 季度申报表填报的是“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是“已申报的个税工资”;
✅ 正确做法:按账套实际支付数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差异原因,如:“个税系统数据未包含部分前期补报或跨期发放工资,以财务账套为准”。
⚠️ 风险提示:若长期不匹配且无合理说明,可能被税务关注。建议核查差异明细,确保后续补报完成。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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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21日
相差20万是因为个税系统只申报了12月工资,而账套中包含10-12月全部工资,属于申报时间差异,非金额错误。
说明可写:
“本季度实际支付职工工资总额为264,151.80元,其中10月、11月工资已于前期发放,但因跨年预扣申报时点不同,未在2025年1月个税系统中体现;12月工资已正常申报。本次季度申报按实际支付总额填报,符合税法规定。”
✅ 无风险:只要工资真实发生、凭证完整、申报逻辑合理,税务不会认定为偷漏税。
⚠️ 但需确保后续申报中10、11月工资已在对应月份完成预扣申报(如补报),避免长期挂账。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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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您理解有误。免税业务发生时,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少负债),贷记“营业外收入”,无需先计提再结转。该科目月末可留借方余额或平账,符合会计准则对负债类科目的处理规则。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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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完整分录如下:
1. 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50万,贷“主营业务收入”50万;
2. 计提减免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专用)”1.5万(=50万×3%),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5万。两笔分录独立平账,借贷方均平衡。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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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正确。销售免税品时按全额确认收入,同步计提免缴的增值税(50万×3%)并转入营业外收入,分录符合财税合规要求,且能通过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校验。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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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按实际适用征收率(如3%)与免税政策差额计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时,以法定税率3%为基础计算减免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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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的增值税必须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科目),这是税务申报与会计准则的双重要求。具体操作:计提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减免”;企业所得税季报需同步填报该金额以通过系统校验。若未体现会导致申报异常,建议按政策调整分录。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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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根据2025年第三季度新规,企业所得税季报主表第16行“营业外收入”金额需≥增值税申报表中的减征、免税等收入额。即使实际未收到政府补助,也必须按减免税额填入该科目以通过系统校验,否则无法正常提交申报。建议调整账务处理,将增值税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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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自销时,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若为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无需计提和结转至营业外收支,直接按实际减免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即可。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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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全新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若为旧货(非自用),同样适用3%减按1%政策。区分关键在于资产新旧状态及是否自用过。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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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征收率减按1%缴纳增值税(需开具普通发票),若放弃减免则按3%开票。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为准。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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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是的,你首次计算正确:20/1.06×0.06−20/1.01×0.01=9320元税差,承担一半即4660元,合同金额调整为20+0.466=20.466万元。注意需在合同中明确含税价及税款分担条款。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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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我之前说的20×5%是简化估算,严格应按价税分离计算。正确新增额=(20/1.06×6%)−(20/1.01×1%)≈9320元,承担一半即4660元,故合同应改为20+0.466=20.466万元。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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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特定成本即专属成本,是明确归属于某决策方案或产品的固定/混合成本(如专用设备折旧、特殊保险等)。差额开票需在系统中录入扣除额,自动计算税额并在备注栏标注“差额征税”,而普通开票按全额开具无此标注。合规的差额发票必须体现该备注以确保税务合规性。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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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不能直接按20万×5%计算。必须价税分离:先算出6%专票对应的销项税额(20/1.06×6%),再减去A取得的1%进项税额(20/1.01×1%),差额才是实际需承担的税差,再按约定比例分摊。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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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你的计算逻辑错误。正确做法应是:先确定各方实际税负差额(6%-1%=5%),按约定比例分摊后计入合同总额。若承担一半税款,则新增金额应为20万×5%÷2=5000元,调整后合同额应为20.5万元而非204,660元。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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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优先选择含真实案例实操的课程,重点覆盖报关单处理、跨境付汇申报、出口退税全流程模块,搭配关务系统模拟操作更佳。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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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不客气!初期多核对报关单与物流信息匹配度,遇到特殊贸易方式及时请教海关编码归类规则,这是跨境核算的关键控制点。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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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7日
跨境核算逻辑相通,难点在进出口税务规则和外汇管理。建议先系统学习跨境电商综试区政策,重点掌握无票采购的成本归集技巧、FBA仓存货分摊法。可从小体量店铺起步,用ERP自动抓取订单数据生成凭证,逐步积累实操经验。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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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若合同约定你们承担A环节税款:应纳增值税=20万÷(1+6%)×6%,即约1.13万元;若还需分担B环节税款,则再加算B开票对应的税额,具体按合同分摊比例计算。务必以含税价为基础换算计税依据。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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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师
11月03日
一般纳税人提供服务适用6%税率(非“点”),A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若协议约定由你们分担税款,应按原税率计算各自承担部分,而非简单拆分差额。具体分摊需依据合同约定和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