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厦门税务局 作者:张红 阅读人数:17628 时间: 2019-12-02 09:12: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厦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现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为15%;
(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为3%。
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问:此次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利润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问:此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如何调整?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非经济适用房类项目,计税毛利率调整为1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项目,计税毛利率保持3%不变。
问:《公告》规定的“自2020年1月1日起”如何理解?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是指税款所属期起始时间,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执行本公告规定的计税毛利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89号)同时废止。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标签: 企业所得税

相关资讯
- 深学细悟全会精神 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2019-12-12
- 学懂弄通做实 推动四中全会精神落地生根 2019-12-11
- 减税降费赋能文创产业 创业者信心满满为梦想打拼 2019-12-10
- 大力推进第二批税务主题教育、持续加强基层建设 2019-12-09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16项支持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 2019-12-06
- 全面提升税务总局党的建设质量 2019-12-05
相关问答
-
【答】你好,没听说企业所得税可以暂估入账,次年的5月31号前结束汇算清缴。
-
【问】习题在哪里【答】你好!牛账网-考试题库有习题,建议去新华书店买考试指南和初级试题来学习和练习哈!
-
【答】你好,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事项都是可以抵扣的。